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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家自己的骑士王国建立可行性与分析及相关信息


我们上次谈到了以玩家入股建立自己的网络游戏王国,现在谈谈实际性的东西。

可行性分析:

1、大多数玩家以非赢利性目的建立股份制网络游戏(成功几率35%)

2、少数玩家以赢利性目的建立股份制网络游戏(成功几率23%)

3、向韩国骑士开发商Wizgate公司获取骑士2.0中国大陆地区经营权(成功几率37%)(花费小于1000万)

4、与Wizgate及SOHU.COM公司协商,有偿获得4年来SOHU.COM公司所保存的骑士2.0中的玩家数据。(成功几率43%)(花费小于50万)

5、购买或租用服务器设备以及IDC服务。(成功几率83%)(花费小于100万)

建立股份制网络游戏相关信息:

1、IDC运营商、带宽资源与服务器

IDC(互联网数据中心),提供网络接入、主机托管等网络游戏运营的基础服务。对于准备在国内代理运营网络游戏的用户来说,找到一家满意的IDC合作伙伴是非常重要的。

IDC比传统的数据中心有着更深层次的内涵,它是伴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的需求而发展起来的,为ICP、企业、媒体和各类网站提供大规模、高质量、安全可靠的专业化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网络批发带宽以及ASP、EC等业务。

一般情况下,IDC会为用户提供带宽服务和主机托管服务,并不提供服务器。服务器需自行购买,但是目前一部分IDC拓展了原有业务范围,增加了主机租赁和主机代购业务,这大大减少了用户选购服务器时的烦恼。

国内有很多提供IDC服务的单位,例如中国电信、长城宽带、中国联通和中国网通等。

2、与“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合作形式选择

与“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形式现在有三种。

服务器托管:这种模式游戏运营商是自行准备服务器,租IDC的线路和机柜。

线路买断:这种模式游戏运营商除了自行准备服务器,还一次性买断游戏运营所需的线路。只租用IDC的机柜。

合作运营:由服务提供商出服务器、线路、机柜,提供给游戏运营商使用,在游戏盈利后双方按事前签定协议的比例进行利益分成。

3、网络游戏运营所需基础人员配备

一个网络游戏运营所需要基础的人员配备应该如下:
产品经理:负责整个产品的市场活动、运营、宣传、客服、OP的整体协调和规划。
市场策划:负责策划和执行产品的市场活动。
媒介宣传:负责产品在传统和网络媒体的广告和传播。
美  工:负责产品的包装、海报、说明手册及其的他各种美术设计。
网站制作:负责制作游戏的官方网站和论坛。
客  服:通常客服分为线上和线下的,线上客服就是通常所说的GM,线下客服主要负责接听电话,听取玩家意见、投诉等。
技术工程:工作内容主要是维护服务器,备份游戏数据。如果有开发需要,还需要配备开发相关人员。

4、网络游戏代理与销售

代理网络游戏,可以大致分为发行和分销两部分。

目前,国内只有出版社拥有发行权,所以签好一款网络游戏之后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寻找出版单位落实发行版号。

网络游戏的分销包括客户端软件的分销和计费点卡的分销两部分,基本上有三种分销手段,分别是:
1)自主营销:利用自身优势,开拓营销渠道。同时提供相应的客户服务。
2)寻找分销商:国内的游戏渠道商或者游戏厂商等都有成熟的市场营销途径,如果您不具备自主营销的能力,可以与其合作,但是客户服务还需自己承担。

5、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SP)

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

要求:
1、需要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2、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3、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5、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6、服务项目属于备注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电子公告服务备案(BBS)

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

要求:
1、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2、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3、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4、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5、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SP)。
6、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7、电子公告服务许可(BBS)采用报备制,主管部门专项备案。

电子出版物制作备案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电子出版物制作备案审批时间根据情况而定。

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经营业务的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

营业执照: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将选题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方可合作出版。新闻出版署应当自收到审核同意材料之日起4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压盘厂)
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和著作权人的授权证书。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电于出版物出版单位和个人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

相关参与法律法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令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

6、网络游戏的运营

网络游戏经过免费测试后将进入正式运营阶段,测试时间视游戏本土化、Debug时间而定,一般在1至3个月。

网络游戏的收费是很值得关心的问题,目前国内的网络游戏基本上采用销售游戏点卡的形式。这种销售形式的优势在于现款现结,对游戏运营商来说省去了滞后结款的顾虑,但是并没有解决销售中的不可期因素的影响,只是一定程度上转移了这种风险;另外游戏物流渠道的限制,销售范围受到限制,鉴于这种情况,虚拟卡销售的形式应运而生。

虚拟卡摆脱了普通点卡的实体形式,以帐号形式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中,销售方式也由电子结算代替以货(币)易货,销售更加便捷,销售的渠道也无形中得到扩展,但是因为国内资金电子结算业务的局限,使得这种销售方式的发展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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